分居妻子欠13万该谁还 法官判决:属于夫妻共同债务
去年11月19日,家住浦东新区浦三路的刘伟突然收到一份起诉书,竟是妻子黄兰借债未还被告上法庭,自己也被追加为被告。原来,刘伟和黄兰结婚后常因生活习惯、家庭琐事吵架,黄兰还染上了赌博恶习。为给幼小的孩子一个完整的家,两人暂时没离婚,而选择了分居。从2002年分居到2008年1月正式离婚,两人不仅极少见面,经济上也断了来往。
分居后,黄兰依旧沉迷于赌博,结果债务缠身。为还赌债,2006年10月到去年8月,她先后6次向刘伟的前同事孙丽借钱13.2万元。去年10月,黄兰向孙丽出具还款计划,承诺从当月15日起每月归还5000元,至2009年11月全部还清。由于黄兰没有按时还钱,孙丽将黄兰夫妇告上法庭。
一审法院认为,黄兰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应为夫妻共同债务,遂判决黄兰夫妇归还孙丽13.2万元。刘伟不服,向市一中院上诉。
刘伟表示,夫妻俩分居已久,借钱之事自己毫不知情,而且这笔钱是黄兰借来还赌债的,并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;孙丽是自己的老同事,明知黄兰和自己分居还借钱给她,表明孙丽明确是将钱借给黄兰个人,欠条上也只有黄兰一人签名。刘伟请求法庭将这笔借款改判为黄兰的个人债务。
孙丽则表示:自己是看在老同事刘伟面上才借钱给黄兰的,对于他俩分居并不知情;黄兰夫妇今年1月协议离婚,是为了规避法律、逃避债务,因为无业的黄兰根本没有还款能力。
合议庭讨论后认为: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,孙丽的借款发生于黄兰和刘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刘伟不能举证证明孙丽借款时明确为黄兰的个人债务,而刘伟夫妇也未实行财产分别制,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。而且,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,要求孙丽就债款用途、是否属夫妻合意进行举证,是不合理的。
近日,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